发布时间:2022-11-21 18:11: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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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融资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融资

刘会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律师,新疆新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证券投资分析师,律师协会矿业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合同纠纷、侵权赔偿、公司法律事务、并购融资案件。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办理多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手机(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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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1、本案标题为债权转让,实为融资借款。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应按隐匿民事法律行为处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本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公共秩序,属于强制性规定。涉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其对外借款亦无效。

2、本案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协议时,明知本案债权转让实为借款关系。债权人取得贷款后,保证人主张借款关系和保证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过错。因此,保证人应当遵守保证协议。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昆明城港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民终537号】

争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融资借款?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2014年5月13日至5月20日,中天公司与诚钢公司以资金划拨方式补足涉案中天公司享有的诚钢公司1.09亿元债权。2014年2月28日,中天公司因案外项目,将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戴艳梅的私人印章交由华融公司保管。华融公司与中天公司共同管理上述印章。使用中天公司印章需要华融公司工作人员签字。《中天公司财务印章使用登记表(2014)》记载,自2014年5月13日至5月21日,中天公司多次内部调动和转入诚钢公司,均由华融公司人员担任。李X的签名。根据诚钢公司出示的《中天公司公章使用登记表(2014)》,现场签署《股东大会决议》、《确认函》等涉案材料的债权债务”,是华融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并标明“向华融融资1.09亿元”字样。华融公司很可能知道“中天公司、诚钢公司通过资金划拨虚构涉案债权”的事实。诚钢公司二审出示的证据进一步证明,华融公司明知并参与虚构涉案债权行为。此外,从华融公司、中天公司与成钢公司签订的《云南Y2XXXXXXX-1》债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来看,“指定转让方(中天公司)账户用于存放受让方(华融公司)支付的收购资金,受让方保留人员印章并对账户内资金进行监管。” 债权转让后,受让方对转让方账户进行监管,符合交易常规,进一步印证了华融“ 其真实意图并非此次收购涉及的坏账。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华融公司收购涉案不良资产的意图不成立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借贷,不乏理由。华融公司关于不知道涉案债权虚构的主张不成立。中天公司为涉案9600万元实际借款人,先后向华融公司偿还本息1447.335万元。华融公司与中天公司建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应按隐匿民事法律行为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

2、华融公司与中天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借款关系无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本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公共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强制性规定。华融公司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华融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贷款业务,违反上述规定,与中天公司的借款关系无效。一审法院仅认为部分条款因变相约定明显高额利益而无效,

3、诚钢公司在签订编号为云南Y2XXXXXXX-9的抵押协议时存在过错。

诚钢公司参与虚构1.09亿元债权行为,明知中天公司与华融公司债权转让为虚假,仍与华融公司签订抵押协议;取得中天公司贷款9600万元,在还清部分本金并计息后,以借款关系、担保合同无效为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过错。在认定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效力规定而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民事责任,以免因合同无效而使不诚实的一方受益。诚钢公司按抵押协议约定对实物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成钢公司还根据上述条件与华融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可以证明成钢公司的真实意图是对华融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涉案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中天公司不再向华融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中天公司与诚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

四、戴云、崔丽华在签订涉案《担保协议》及《担保协议补充协议》时有过错。

诚钢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云明明知道中天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了名为债权转让的借款合同,实际上是融资,为的是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仍与华融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公司。崔丽华和戴云是夫妻。崔丽华在签担保协议的时候就知道,中天公司与华融公司之间所谓的债权转让,其实是借款关系,这种可能性很大。戴云、崔丽华在获得中天公司贷款9600万元并支付部分本息后,还主张借款关系和担保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过错.

综上,华融公司、中天公司、诚钢公司故意串通,虚假地订立涉案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犯罪。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当事人所熟知的基本法律关系。当事人为实现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而订立的还款协议、担保协议等,应当认定为有效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借贷,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华融公司实际损失为借款资金占用费。鉴于其自身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和资产管理风险,一审法院决定按6%的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作为对中天公司和诚港公司的赔偿。华融公司的实际亏损没有处理不当。因此,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但结果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决定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作为对中天公司和诚钢公司的赔偿。华融公司的实际亏损没有处理不当。因此,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但结果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决定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作为对中天公司和诚钢公司的赔偿。华融公司的实际亏损没有处理不当。因此,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但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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