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1 18:3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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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

裁判要点

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意转让涉案债权。同日,双方还签署了《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由受让方收取转让方的债权,并约定收回资金的分配方式。因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实际转让涉案债权的意思,受让人也因此未受让债权。

案例索引

《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审第751号】

争议

以债权转让名义收取债权的受让人是否具有实际债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华尔公司取得华建公司涉案债权后,于2009年9月21日与嘉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意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嘉泰公司。公司。但同日,华尔公司与嘉泰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嘉泰公司将追回华尔公司诉华建公司案涉债权,追回金额不足20万元。元。弥补; 追回金额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归华尔公司所有。根据《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内容,可见,华尔公司与佳泰公司之间并无实际转让涉案债权的意图。这是华二公司对华建公司债权的转让。加州公司与嘉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又与华尔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加州公司向华尔公司取得相同债权。据此,可以认定加州公司当时明知嘉泰公司对涉案华建公司实际不享有债权。嘉泰公司未取得对华建公司的债权,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与加州公司,同意将其主张的债权转让给华建公司。该协议不能客观地履行。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只有在债权实际取得后才能履行。嘉泰公司未取得涉案债权,相应地,加州公司也无法取得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债权。【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转让中若干疑难问题的判决一、债权人以报纸形式通知债务人不违法【案号索引】(2003)民益中字号

债权人通过在报纸上刊登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有效通知,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2.债权转让公告不属于合同,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果【案号索引】最高法(2010)民康字第12号【判决书摘要】 《债权转让合同》经信达南宁办事处与安公司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转学分公告》不是合同,且本公告的发布并未在信达南宁办事处与安和公司之间产生有别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转让公告也不同于产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产权登记的公示效果。当《债权转让公告》中刊登的内容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特别是债权转让方信达公司未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声明放弃或变更上述条款的,“学分转让合同”以约定为准。【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引》2010年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借贷,2010年版,p. 95

【案号索引】最高法(2014)民二终字第251号【判决书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变更诉讼标的问题,建行黑龙江分行、建行信阳分行:信达分公司一审判决后,将涉案债权的本息全部划转至信达黑龙江分公司。信达黑龙江分公司在《黑龙江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过户催收公告,并通知了债务人四海公司和保证人刘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处置》规定: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建行信阳支行与信达黑龙江省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四海公司与保证人刘安利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此外,《条例》第二条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移国有银行的债权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标的。有债权。” 本案二审期间,信达黑龙江省分行请求将建行信阳支行变更为其公司,本院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准许。4、最高法指导案例34号: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前依法转移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根据原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享有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本案二审期间,信达黑龙江省分行请求将建行信阳支行变更为其公司,本院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准许。4、最高法指导案例34号: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前依法转移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根据原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享有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本案二审期间,信达黑龙江省分行请求将建行信阳支行变更为其公司,本院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准许。4、最高法指导案例34号: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前依法转移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信达黑龙江省分行请求将建行信阳支行变更为其公司,本院依据上述规定予以准许。4、最高法指导案例34号: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前依法转移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信达黑龙江省分行请求将建行信阳支行变更为其公司,本院依据上述规定予以准许。4、最高法指导案例34号: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前依法转移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权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依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接受人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人申请执行,无需经过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执行人。关于变更申请执行标的是否需要裁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变更申请执行标的是将较新的权利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原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根据《执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权利人证明,证明其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即可。,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债权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前已转让债权,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程序。权利人李小玲、李鹏宇已依据《强制执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转让债权。直接申请执行。因为申请已经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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