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7 09:3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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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带说评级管理办法的时候说说了啥?

顺带说评级管理办法的时候说说了啥?

2021年2月26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当然,同日,相关措施《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也出台了。笔者在讲管理方法的时候,顺便说一下评级管理方法的内容。1、《逃避债务免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不得通过财产转让、关联交易。关于发行债券的决议。我个人认为,从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增加决议的有效期更为合适。由于各种原因,您可以自己理解。3、注册程序业务化 保荐 《第三章公开发行与交易》中“第二节注册程序”的内容与保荐业务的诸多规定有很多相似之处。

例如:注册流程、持续尽职调查事项的相关要求、中止、终止相关事项涉及的情形等。 4、趣味性《第四十条》(一)责任追究制度》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对于准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承销机构应当进行内部问责。至于问责制度,普遍存在问题,相关人员被问责,实际执行中比较难掌握或难的是谁来组织问责,谁来问责,内部问责的处罚尺度等。 ., 几句话可能说不清楚。(二)激励机制 “承销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薪酬考核制度,不得以业务承包的形式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不得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这里的问题是什么被认为是过度激励?大概监管部门也很难界定。如果中小券商没有很好的激励机制,估计投行业务很难与大券商竞争。即便最终制定了一个比较低的激励比例,估计他们也会想出其他办法,给业务团队足够的收入,吸引优质团队。(3)低价包销” 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固定与不固定都会进退两难;2.处罚力度不够。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固定与不固定都会进退两难;2.处罚力度不够。

当然,第8话的前两章也挺有意思的,有兴趣的可以自己琢磨琢磨。五、关于平台公司 《第七十七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此前类似条款为“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由此看来,表面上有放宽迹象,比如融资平台不在限制范围内,但实质上应该给监管部门更大的调整空间。哪怕现在不在平台名单上,只要觉得可能涉及到新的政府债务,未来的申报可能会受到限制。6、孤独的评级机构 8月7日,2020年,证监会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会面临大量沉没成本,认为取消评级的成本可能有点高,不愿取消强制评级,建议放开评级牌照,加强处罚,建立监督或社会评价机制适者生存的制度。当然,从目前修订的评级管理办法来看公司债发行管理办法,最终的选择是取消强制评级,但牌照正在逐步放开,监管和处罚措施也有所加强。这些年来,相信大多数从业者都意识到了评级市场存在的问题。在将来,评级机构能否站在更高的立足点,不过度关注短期利益,及时调整现有评级体系,逐步将评级结果恢复到市场合理水平公司债发行管理办法,最终获得市场认可。公司能否在未来市场站稳脚跟是关键。以上是笔者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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