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7 10:3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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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证监会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夯实公司可转债注册制制度基础,加强监管事中事后,中国证监会于近日修订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于2020年8月7日至9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公司债发行管理办法,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认同。中国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一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相关合理意见,进一步修订制定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公开发行公司可转换债券注册制,明确期货交易场所发行条件、注册程序、初审监管机制等;适应性修改证券法,包括期货服务机构备案、受托人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重大事件分类、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渠道、专业投资者与投资者的区别等普通投资者等;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销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严格禁止逃避、免除债务等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按照监管惯例减少限制结构性债券发行的条款;四是结合可转债市场监管等相关修订,调整公司可转债交易场所,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强制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可转债监管机制。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强调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应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严禁逃避、免除债务等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按照监管惯例减少限制结构化债券发行的条款;四是结合可转债市场监管等相关修订,调整公司可转债交易场所,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强制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可转债监管机制。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强调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应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严禁逃避、免除债务等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按照监管惯例减少限制结构化债券发行的条款;四是结合可转债市场监管等相关修订,调整公司可转债交易场所,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强制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可转债监管机制。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强调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应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并根据监管惯例减少限制结构性债券发行的条款;四是结合可转债市场监管等相关修订,调整公司可转债交易场所,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强制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可转债监管机制。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强调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应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并根据监管惯例减少限制结构性债券发行的条款;四是结合可转债市场监管等相关修订,调整公司可转债交易场所,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强制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可转债监管机制。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强调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应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按照“建系统、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规范交易所可转债市场发展,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可转债市场准入监管,压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强可转债市场统一执法公司债发行管理办法,依法取缔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可转债市场,不断推动和提升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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