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2 19:5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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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3分钟弄清楚保理的三大风险(2)

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卖方并非不打算履行交货义务,只不过是超前利用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未来应收账款),在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时就以全部账款叙做保理业务。

而保理业务主要是针对赊销贸易,即卖方先行交货后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也正是这一时间差形成了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从而卖方可以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因此,如果卖方并未履行交货义务,却以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也应属于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一种情形。

(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二:信用管理不健全

所谓信用管理不健全风险,记者认为,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两大方面。具体来说,即买方信用风险( 赊销风险):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借款人与还款人分离是其与贷款区别的显著特征。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应收款项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因此,买方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风险是应予以关注的首要问题。

卖方信用风险: 卖方客户通常作为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定向保理除外),其信用状况的优劣,经营实力的强弱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

(三)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三:法律风险

记者认为 ,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获得融资方和最终还款人二者分离,保理商不得不承受由于这两者分离所带来的风险。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缺乏详尽的法律法规。我国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转让登记行为仅具公示作用。而且,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与生效的必备条件,恶意的债权让与人可能与其中一个后位债权受让人串通,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或者倒签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虚假证据,从而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这也就意味着应收账款受让权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来看,记者总结下来,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卖方履约瑕疵的风险,买方抗辩权以及抵消权的风险;保理商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等等。

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规避具体措施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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