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4 08:3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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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医保有几个档)

今天给各位分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城乡居民医保有几个档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城乡居民医保有几个档

城乡居民医保有两个档。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分为合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重病保险两个档次。2.合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生育保健的保险制度;重病保险是收治重大疾病和补充时限内门诊大病疾病医疗费用的一项保险制度。

居民医保2024缴费标准

未知。因为居民医保2024年的缴费标准还未确定,需要等到相关政策出台后才能确定,建议关注官方的通知或相关媒体的报道。居民医保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经常会有调整,一般是每年的社保调整中确定。

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健康名城”建设,着力解决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问题,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我镇医疗保障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指标

(一)工作目标

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全覆盖;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即时结报;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转诊备案和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率;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等综合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和诊疗人次的不合理上涨,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做好泰州市市区民生实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工作

(二)工作指标

1.以村为单位做到应保尽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全覆盖。

2.个人投缴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率l00%。

三、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为具有姜堰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或持有姜堰区居住证的非姜堰区户籍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属地管理。区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就读的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四、筹资标准及保险期限

(一)2022年度城乡居民(不含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20元,市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二级残疾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7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区、镇(街道)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另行发文明确。

(二)2022年度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0元。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一并收取。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相关部门资助困难人员参保工作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民政局、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和残联等部门重点救助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按规定资助。

(二)经区卫健委组织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人员中,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均应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资助。

(三)长期护理保险符合泰医保发〔2019〕20号文件规定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六、参保管理

(一)居民医保资金的筹集及人员信息管理

1.时间要求:确保在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收缴工作。

2.缴费方式:城乡居民的个人投缴资金由各村负责收缴,各村可以采取小黄机缴费、江苏税务社保微信小程序缴费、农商行柜面缴纳、邮储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

(二)待遇管理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或中断参保的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到账或再次参保并缴费到账之日起,三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人员、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从参保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若出现出国定居、死亡、参军、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医保关系转出参保地等情形,已缴的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办理退费,其他情形不得退费。城乡人员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考核奖励办法

本次筹资作为村级中心工作纳入2021年度五个文明建设考核的内容之一,考核总分为10分。凡在2021年11月15日之前经各村确认已完成收缴任务且无大幅增减参保人数的村,每提前一天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11月20日之前完成任务的村,每提前一天加0.5分;20日以后完成任务的村不予加分,分值在年度考核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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