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0 17:56: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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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的住宿补贴、交通补贴、餐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出差的住宿补贴、交通补贴、餐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给员工的各种补贴要不要纳税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也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 时不时会有人前来咨询。 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这些补贴。 大家可以收藏+转发哦~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纳税人在本案中提及的国税发[1994]89号文的相关内容:

二、工资薪金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税。 补贴、津贴等特定所得项目是否纳入工资薪金征税范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一切补贴、津贴,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补贴、津贴餐费怎么申报个税,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的所得,不征税:

1.独生子女津贴;

2、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不计入基本工资总额的家庭成员的补贴、津贴差额、副食品补贴;

3.育儿补贴;

4、差旅费和餐费。

显然,本案纳税人对第4点“车补餐补”存有疑虑。

一般情况下,我们出差所产生的费用大概包括这几类

1、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火车票、机票或租车费;

2、市内交通费用:出租车、公交、地铁、网约车;

三、住宿费

4、餐饮费用

以上费用基本可以开具发票。 如果过于零星,比如坐公交车2块钱,坐地铁3块钱,吃个路边早餐5块钱等等,有的员工可能会嫌麻烦,不会去。 立即索取发票。 因此,一些企业会针对这种情况,提供额外的差旅津贴,以补偿员工不远千里的辛勤工作。

毫无疑问餐费怎么申报个税,可以开具发票的差旅费都是实账报销,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于实际报销以外的差旅费,虽然国税发[1994]89号文列为免税收入,但在实际处理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1.合理化

2.标准化(制度化)

3.相关性

否则,税务机关仍可能要求将其纳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理解这3个原则? 让我们一一解释:

1.合理化

如果企业规定员工每天100元的差旅费津贴,税务局不会认为这个数额不合理; 但是如果企业规定津贴是每天1000元呢? 美国国税局仍会认为这个数额合理吗?

虽然政策规定出差补助为免税收入,但并未具体规定出差补助金额,实践中存在较大回旋余地。 如果企业要给员工发放福利和奖金,是否可以全部以“出差补助”的名义发放? 这为员工节省了很多税。 . . 想都不敢想,不然也用不着做什么特殊的年终奖计算,或者什么税收筹划,都算作旅游津贴,算作非应税收入。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如果以出差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奖金,审批权可用于重新审批员工工资薪金,追回个人所得税,还可能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那么,出差津贴多少才算合理呢? 我们稍后再谈。

2.标准化(制度化)

在公司把出差津贴合理化的前提下,比如每天100元,如果不规范、制度化,是行不通的。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公司今天发给一个员工每天100元的差旅费,明天发给另一个员工出差每天80元,虽然这两个数额看似合理,但公司内部并没有标准或规章制度,也就是说没有证据,你怎么能让税务机关相信这不是应税收入呢?

因此,企业需要规范(制度化)出差补助,制定内部报销制度和报销标准。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出差天数、地区、员工级别,每天给予一定的补贴。

以下是公司出差津贴的例子:

3.相关性

它与什么有关?

差旅费当然跟出差有关。 有出差才有差旅费,没有出差当然就没有差旅费了。 因此,差旅费往往与实际出差产生的报销发票一起纳入公司内部报销流程,不能单独“报销”。 这其实是理性化的一种表现。 如果员工不出差,而是“打着”差旅补贴的名义发放福利,那么即使数额合理,符合公司内部制度,比如每天发放100元补贴到公司的系统。 但在没有任何出差证明作为支撑的情况下,假货仍然是假货,经不起税务机关的查验。

给大家总结了出差的三个原则后,我们来讨论一下“出差多少才算合理?”

这个,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考沉阳市税务局的回复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的规定,差旅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有目前对企业没有具体标准,仅对机关事业单位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发放给公务人员的差旅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计入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内交通费按因公出差的自然(历)日计算,每人每天80元一次性使用”,并提供《中央和国家机关旅行住宿费、餐费补助标准表》,该文件已从财政部官网删除,但相应的参考文献标准仍然可以在网上找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费标准表》的通知中,相应提高了食宿费上限,而且更加细化了,旺季的浮动标准也单独规定了。

公司内部关于出差补贴的规定虽然不需要按照国家机关的标准执行,但可以作为参考。 只要符合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关联化三个原则,就不会被税务机关质疑。

企业不确定内部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的,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关于“误餐补贴”,在此也提醒大家:

膳食津贴≠午餐津贴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因公在城市和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的人员。还是回去工作,真的需要出去吃饭。 用餐次数、误餐费按规定标准收取。 部分单位以餐补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餐补贴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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