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4 08:05: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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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债权诉讼原因诉讼实务

【实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债权诉讼原因诉讼实务

指导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债权诉讼案由

管辖权和诉讼因由

限制性流通股及业绩承诺股质押生效情况

贷方现场处置资金是一项权利或义务

金融贷方未处置高点市场的损失

债务利息及违约金限额的司法认定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债权诉讼的原因

实践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债权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上质押股票仍有债权余额;限售期内不便处分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股票停牌;质押股票被其他债权人冻结,不得上市处置;现场处置质押股票受《减持新规》约束,较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处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行为的意见》,明确质押股票因其他债权被法院冻结的,质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现场处分实现质押,法院准许。之后,质押的股票将因债权被冻结而无法上市处置,这将成为历史。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信用诉讼实务要点 (一)管辖及案由 1、法院管辖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的管辖较为普遍。可以约定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资金来源不是股票托管证券公司,是否可以约定证券公司所在地为协议管辖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票托管证券公司所在地法院应当是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可以约定为管辖法院。关于合同履行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的批复》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证券公司所在地能否约定为协议管辖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票托管证券公司所在地法院应当是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可以约定为管辖法院。关于合同履行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的批复》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证券公司所在地能否约定为协议管辖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票托管证券公司所在地法院应当是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可以约定为管辖法院。关于合同履行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的批复》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并可经协议同意成为管辖法院。关于合同履行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的批复》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并可经协议同意成为管辖法院。关于合同履行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的批复》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管辖权达成一致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2、本案适用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规定(试行)》第八部分涉及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民事纠纷,本部分308证券回购纠纷包括质押股票回购 因此,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债权诉讼的根源一般是质押式回购股票纠纷。(二)场内强行平仓的性质及亏损扩大责任 金融借贷人以股票高点强行平仓导致其利息损失扩大为由进行抗辩。对此,司法实践观点如下: 1、出资人是否有权在平仓前提起诉讼。在这个问题上,法院更多的是从协议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协议未明确规定具体前置条件的,一旦收购方出现违约债券回购交易最新规定,包括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交易履约保障警戒线和最低线,整合方未能补足的,按约定及时提供担保,视为违约,出借人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如(2017)粤民初78号案、(2019)苏民终599号案、(2019)最高法民终1947号案均认为股票强行平仓是权利而非权利根据协议,金融贷款人的义务。,金融出借人有权通过诉讼主张质权。2、因未及时行使权利而导致资金接收方损失增加由谁承担。以及(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终1947号案均认为,股票强行平仓是金融借贷方根据约定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金融出借人有权通过诉讼主张质权。2、因未及时行使权利而导致资金接收方损失增加由谁承担。以及(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终1947号案均认为,股票强行平仓是金融借贷方根据约定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金融出借人有权通过诉讼主张质权。2、因未及时行使权利而导致资金接收方损失增加由谁承担。

(2016)冀0105民初299号案认为:当资金接收方违约时,出资人虽然有权对该股票进行市场处分,但资金接收方要求资金出借人担任证券公司向总部托管指示在市场上出售股票的股票,金融借贷方疏于执行此操作,未及时操作,导致股票停牌,无法在场内交易。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贷款人应支付部分赔偿金。(2019)湘0102民初第8760号、(2018)运民初第79号、2018)粤03民初第1095号案均认为资方整合方某扩大亏损抗辩不能成立。概括:资金接收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该上市股票。原则上,资金接收方不承担因未及时处置存量而扩大损失的责任。(3) 股票质押资格: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和业绩补偿股 根据深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规定,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标的股票不得为:B股、暂停上市的A股、进入退市期的A股、未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暂不纳入初始交易及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范围。从业务合规操作角度,B股、A股已暂停上市或退市的股票、股权受限的股票和未完成股改的股票不能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标的,但限售流通股、工商补偿股不受限售。

限售流通股是指公司发起人、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票,根据《公司法》和交易所、资产重组的规定,持有的股票限售或限售的股票由买方在期限内。限售流通股质押存在争议。一是限售流通股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转让法规的规定,无效;它与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品有本质区别。实践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3民初1095号案中认为,限制性股票可以作为质押,而杭州中院认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准则要求“甲方以限售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质押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执行股份公司股东股份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发起人的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是对公司设立的限制。目的是防止发起人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存在这个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明确: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可以先行扣减限售流通股执行人账户,待解除限售手续完成后,限售股将转为流通股,后续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可先行将限售流通股强制划入被执行人账户,待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毕后,限售流通股转为流通股。稍后处理它。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可先行将限售流通股强制划入被执行人账户,待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毕后,限售流通股转为流通股。稍后处理它。

由上可见,限售流通股可以设置为现场质押,可以强制执行。2020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别1号》:业绩承诺方保证以对价股份优先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且不会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避赔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书面通知质权人上述股份可能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并在质押协议中与质权人明确约定使用相关股份支付业绩补偿。绩效补偿股的本质是回购股票的权利。当与股权质押权发生冲突时,实践中一般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处理。在鑫银江股份与浙商资管股份回购质押合同纠纷案中,执行法院在两审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不支持业绩补偿股东的异议,强制执行质押股份,但效果并不好(前者是法院司法拍卖未果后与证券和解谈判最终执行业绩承诺股份的回购判决,后者则是等待股票解禁)。(四)其他事项 1、自然人股票质押事项。笔者在文中提到,如果夫妻一方出具同意股权质押函,则出质人可以列为被告,并执行全部处分。不出具同意质押书,质权人不善意债券回购交易最新规定,质押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属于自然人配偶的部分(一般无超过 50%)。

2. 利息和违约金限额。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债务违约的救济方式往往采用约定违约金和约定利息的复合形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承担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时间过高,与实际损失有很大的偏差。因此,如果要求降低总年利率超过24%,应予支持。实践中,多数法院参照该规定处理利息和违约金限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法民终1050号案中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标准,针对融资人诉请减免证券公司收取的年利率总额超过24%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涉案融资的利率标准为6%年利率。当事人应向国开证券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等违约费用标准为年利率18%。作者在深圳基层法院工作5年,国有银行分行法务部工作10年。现在他在AMC工作。在金融投融资、资产管理、破产重整、不良资产诉讼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微信号:hal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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