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4 08:5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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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个人卡使用的常用场景与目的

【知识点】个人卡使用的常用场景与目的

一、什么是个人卡

所谓“个人卡”,是指在公司经营中使用的个人名下账户(账户外私设)。为迎合交易习惯、规避交易结算限制、减少税收等目的,企业在实施现金交易时会使用“个人卡”。

2. 个人卡的常见使用场景

1、使用个人卡支付员工工资和费用;

2、使用个人卡代收销售货款或支付货款;

3.使用个人卡为供应商和客户垫款。

4.利用个人卡取款,虚构资金境外流通

企业可能利用个人卡产生体外资金流通、偷逃或偷逃税款、商业贿赂、利益转移甚至财务造假等行为,对企业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造成巨大影响,并伴有违法违规行为。

下面列举一些使用个人卡进行缴费和缴费的方法和用途:

1、避免个人所得税(将员工工资和奖金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由公司发放,一部分由个人卡支付;为股东分红);

2、偷逃企业所得税(以虚假购货报销的形式将利润转移到个人卡上,以达到为企业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偷逃增值税(无发票收据直接个人卡代收,虚购进项发票抵扣税款);

4. 支付违法商业费用等(无法办理的公关费用将列账外)

3、公司存在违法违规个人卡业务嫌疑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公司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账户或者其他个人名下。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不得设立法定会计账簿以外的会计账簿。公司财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商业银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本单位资金。”

《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除在本规定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外,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结算。

《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公允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有重大方面,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个人卡收付对财务或合规的影响

1、营业收入的真实性股票开户要开新银行卡,相应的收入是否可以确认为公司收入。

2、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个人账户隐瞒收入、逃税的行为;

3、公司资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公司内部控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4.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

5、是否存在其他通过体外资金循环洗白业绩的情形

6、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7、是否存在因支付担保费、利息支出等而未入账的负债;

8、个人卡资金如何存入,账户内是否存在虚假资产。

5、如何识别企业个人卡的使用情况

举个具体的例子,比如当员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同行业工资水平时,我们要慎重怀疑:是否存在工资外挂的情况。验证过程会很困难,因为企业往往不愿意主动披露,完整性一直很难验证。

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公司主动告知。如果企业不主动告知,那么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通过多次面谈,比如询问员工除了公司支付的工资外,是否还有其他收入来源;

2、查看资金流向,通过查看员工银行流向,寻找代发工资的线索;

3、查看员工名册,查看员工是否通过工商控制企业,是否与公司有交易往来;如有,进一步了解交易背景;只要账户有事,个人卡往往会被当作附属品,“如影随形”;

事实上,如果员工如实说出,或者公司愿意制定查询个人资金的权限,问题就很容易查出来。

但事实是,很多企业一开始都不愿意合作,所以有必要采取“软硬兼施”的策略。

以下是保持合理的专业怀疑态度的更多示例:

1、尽职调查发现的一些行为并未在成本中体现,如招待金额大,但招待费用小。

2. 行业特点,如农业企业、需要缴纳大额商业费用的企业,或涉及个体经营交易较多的企业等;

3、公司所有者产业单一或无其他盈利性投资等,其生活水平与目前的工资和分红水平严重不匹配;

4、收入水平高于同行业,但与上下游竞争对手相比没有明显的议价能力和成本优势,怀疑是否存在账外成本支出是合理的; 等等。

6、发现后如何处理

1. 补错:注销个人卡,将费用全部反映在账户中,同时缴纳相关税费;

2、防止错误再次发生:完善制度,明确权责。

3、充分披露:如相关交易形成的原因、资金流向和用途、利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和后果、可能产生的后续影响的承受机制、整改措施等相关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等。

七、科创板“个人名片”审核要求

以科创板为例,说明注册制下“个人卡”的审核要求。《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4项答复的相关要求 问: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财务内控缺陷情况应如何规范?中介机构核查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答:部分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截止时间前存在财务内控违规情况,主要包括:为满足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要求,在没有真实业务支持的情况下,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或向客户提供银行贷款。 . 贷款资金划转渠道(简称“转贷”行为);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直接与关联方或第三方进行交易资金借贷;因出口业务结算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内销需独立结算);使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借出公司账户代为代收代付;等等 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直接与关联方或第三方进行交易资金借贷;因出口业务结算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内销需独立结算);使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借出公司账户代为代收代付;等等 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直接与关联方或第三方进行交易资金借贷;因出口业务结算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内销需独立结算);使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借出公司账户代为代收代付;等等

(一)发行人整改要求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现行法规、规章和制度要求,对涉及的财务内部控制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或纠正。保荐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当会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帮助发行人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并在上市辅导期内进行有效性检查。具体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申请IPO成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作为非上市公司,发行人存在上述财务内部控制异常情况的,应当完成整改或纠正(如追回资金、结束违规行为等)。财务内部控制水平与上市公司的要求。

2、对于首次申报截止日前报告期内存在的不规范财务内部控制,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原因、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时间和频率、用量和比例的相关情况。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发行人已按程序完成相关问题整改或整改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判断对整改后的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运行正常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确认对以往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或影响以及继续有效的,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4、首次申报审计截止后,发行人原则上不再存在上述内部控制不规范和未能有效执行的情况。

5、发行人的销售结算应独立独立。内销业务一般不应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出口业务确需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并能提供充分合理证据的,原则上最近一年(期间)已收货款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0%。年的收入。

(二)中介机构检查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内部财务控制、整改、经营等方面的违规情况进行检查,一般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发行人上述行为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如相关交易形成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利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和后果等;可能产生的后续影响的承受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2、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并让中介机构说明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票据法》、《借贷通则》等)的事实、《外汇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判断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符合相关发行条件要求。

3、关注发行人对上述行为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资金与关联方的实际流动和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流通洗白业绩。

4、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发行人是否通过追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完善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建立了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无新的事件发生后申报不规范的资金往来等行为。5、上述行为无后续影响,重大风险隐患已消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核查要求明确出具结论意见,确保发行人内部财务控制在报送审计申请材料截止后能够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审计截止日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案情,目前深交所个人卡支付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个人卡的收支是否通过体外循环虚增了收入和利润。总体而言,通过个人卡进行境外收支的目的多种多样,但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主要关注的重点是是否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这是它最关心的一点。

二、是否存在代持或涉嫌代持股份情况。个人卡大额收支的另一种可能是一些不适合出名的股东把钱给别人,让别人自己持有。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三是个人卡收付金额较大,发卡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个人卡大额收支本身就暴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不规范和失灵,这是上市审核的重点,必须引起重视。

四、保荐机构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IPO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尽管创业板有单独的问答,其中并未提及资金流向核查,但深交所仍认为,创业板审核应适用《IPO业务问答》。

五、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通过个人卡收付占用发行人资金。深交所并未主动提及这一点,但有保荐人、会计师在检查时主动进行了详细检查。

八、“个人卡”审核验证方式要点

(一)“个人卡”审核要点

公司如使用个人名片,在审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如实披露:

(一)通过个人卡代收(支付)的原因和必要性,报告期内个人卡代收(支付)的金额及比例;

(二)个人卡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和密码的控制措施、个人卡转账的具体流程和控制措施、开户银行是否许可、银行卡的控制等。卡内余额、单笔结算控制金额等;

(三)个人卡交易是否有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

2、个人卡收付是否清算;若否,个人卡未清零的原因及合理性;

3.减少个人卡使用的具体措施;

4、个人卡银行流水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存在挪用公司资金或通过个人卡虚增买卖,是否与个人资金混淆,结合个人卡结算频率核查、时点、金额等发行个人卡的必要性

5、个人卡相关销售或购买的真实性、完整性,个人卡内控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

6.检查个人卡结算监管现状及个人卡结算方式是否合规;

(2) 验证手段

1. 对个人持卡人、用户、财务人员(尤其是收银员)、财务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以及对使用个人卡支付或收款的客户/经销商进行访谈,获取完整的个人名片清单;

2、与公司员工面谈,了解员工薪酬及分配情况,并与账簿记录核对;

3、查看账户是否有付款但仍有余额待处理;

4、查询公司银行账户与个人之间的大额交易;

5. 检索并核对所有个人卡的完整银行对账单;

6、将个人卡银行对账单与公司相关现金收款相关的记账凭证、个人卡资金转入公司账户的相关凭证进行比对;

7、将个人卡银行对账单与公司的记账凭证、业务合同/订单、发票、发票等与确认相关收入相关的资料进行比对;

8、如个人卡内有大量资金用于转入公司账户以外的用途,应查看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九、其他规定

(一)《IPO业务若干问答》第五十四条

问题54、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在充分评估并合理确定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在核查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向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当全面评估发行人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业务流程、规范化运作水平、主要财务数据水平和变化趋势、经营环境等因素,确定发行人相关资金流向核查的具体程序。和异常标准,以合理确保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向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银行账户信息,并配合中介机构核查资金流向。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以可靠方式获取核查材料,在确定核查范围和执行核查程序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符合银行账户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资金流向核查范围除发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流向外,还可以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等,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向,以及与上述人员有异常交易的关联方、员工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向银行账户。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在资金流向核查中,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和核查结论的必要性,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二)银行账户是否存在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充分反映的情况,发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数量是否与业务需要不相符;

(三)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收购、对外投资等不匹配;

(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套现,且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进出,且无合理解释;

(六)发行人是否购买了大量无形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如有,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疑;

(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无合理解释的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或频繁大额存取现金;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处获得大额现金股利、报酬或资产转让款,以及因受让发行人股权而收到大额股权转让款;且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出现重大异常;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发生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十)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向客户代收货款或向供应商付款的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开户要开新银行卡,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扩大资金流向核查范围:

(一)发行人备付金、对外支付等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二)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润率等指标在各期间均有较大异常变动,或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

(三)发行人分销模式占比较高或明显高于同行业公司,且分销毛利率存在较大异常;

(四)发行人将部分生产工序委托他人加工,委托加工费发生较大变化,或单位成本、毛利率与同行业差异较大;

(五)发行人采购总额中进口占比较高或销售总额中出口占比较高,且对应的采购单价、销售单价、境外供应商资质等存在较大异常的或客户;

(六)发行人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或大额收付款的商业合理性存疑;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报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

(八)其他异常情况。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应当就上述资金流向的核查范围和异常标准及认定依据、核查程序、核查证据等编制工作底稿,核查中遇到的限制和采取的替代措施应当记录在案。写作。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还应根据上述资金流向核查情况,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境外资金流通形成销售应收款、是否承担成本费用等问题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上市审核业务规则应用指引》1-8个人账户收支

《一、个人账户收支规范》

申请上市公司使用个人账户(包括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个人账户)向客户收款或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在报告期内清理规范,包括收回资金和结束不当行为等;个人账户原则上应在报告期内关闭;报告期后,不再发生个人账户收付款结算。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实施指引》等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个人账户收支情况披露

申请上市公司报告期内使用个人账户收付的,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各报告期个人账户数量、个人账户收支金额和比例、时间和频率、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个人账户使用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情况。

3、个人账户收支核销

申请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通过个人账户收付款的,牵头证券公司、申报会计师应当核对下列事项:

(一)公司披露个人账户收支相关信息的充分性、完整性及整改情况;

(二)个人账户银行对账单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与个人资金混淆,是否存在挪用公司资金或通过个人账户虚增买卖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个人账户等情况隐瞒收入或逃税;

(三)报告期内个人账户监管情况,期后是否存在新的违规行为,个人账户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规范的情况,整改后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四)报告期内公司与个人账户收支相关的收入或采购情况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券商及律师应核查申请上市公司是否因使用个人账户收付业务受到处罚或面临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出具明确意见。“

IPO项目资金流向核查“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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