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1 05:3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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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Q:商品房贷款还清后,还有唯一的公积金住房贷款,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或者其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配偶在中国境内购房,首笔住房贷款利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当年按每月1000元的固定利率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 240 个月。可享受首套房贷利息抵扣。本办法所称首套房贷,是指购房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如果是同一套房子,并且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就是组合贷款的形式。商业贷款还清后,在贷款继续偿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公积金贷款。

问: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充分享受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期间的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享受或者少缴扣缴的代扣代缴预缴税款。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向当年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剩余月份工资、薪金时向扣缴义务人申请补扣,也可汇缴至次年 3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的工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当申报扣除。

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有股权投资、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是否可以按照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股权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公告2021年第41号)税务总局):“一、持有合伙企业的股权、股票、财产份额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的,均适用个人所得税的审计征收办法。 .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当自持有上述股权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个税的年税申报,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所持股权投资的情况;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公告实施前已持有股权??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2018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股权投资情况。税务机关收到批准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报送的股权投资信息后,应当调整征收方式为审计征收。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问:保险销售员和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保险销售员和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

保险销售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动报酬收入,扣除增值税后的20%手续费后的余额为收入金额。输入当年的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销售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业务发展成本按其收入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销售人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当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税法公告[2018]61号)按累计扣缴法计算扣缴税款。

问:年度对账的时间范围是多少?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预约报税?

A:2021年度对账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时间跨度为4个月,可24小时24小时不间断处理。纳税人办税时间充裕,没必要前几天急着凑齐。

3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纳税人如需进行年度对账,可在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上午6:00至下午22:00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预约。预约的步骤非常简单。相关功能将于2月16日上线,我们将同时发布操作指南。

问: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对账需要哪些人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3.需要进行年度对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完成年度对账:

(一)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的。

所得项目申报错误或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导致在纳税年度内少报或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度结算。法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公告》第三条明确,本年度需要办理退税和退税两种。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预缴的税款大于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退税。在实践中,有一些典型的情况会产生或可能产生退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纳税年度年度综合所得低于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的;

3、费用扣除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专项附加扣除、税延养老保险扣除不足;

4、非在用人单位工作,仅取得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需通过年度对账办理各项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中适用的预扣预缴税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的年度适用税率;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或未充分享受综合所得税优惠的,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但在预缴税款等时未扣除税款。

另一类是预缴税款少于应缴税款而应纳税的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存在一些常见的情况,会导致需要或可能需要在年度对账中纳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薪金,扣除费用(5000元/月)在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

2、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各项综合所得合计所得后,适用的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代扣代缴税率;等等。"

问: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对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二、不需要年度核对的情况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核对:

(一)需要缴纳年度最终税款,但全年综合收益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最终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三)预缴税额与年度最终应纳税额一致;

(四)符合年度退税条件但未申请退税的。"

《关于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明确,2021年至2023年,对部分中低收入纳税人需缴纳税款的,可继续免年度对账。政策。公告第二条列举了不需要年度对账的情形:

第一类是对部分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综合所得且应当办理年度最终纳税的纳税人予以免征。其中:《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或纳税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年度结算。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不免除年度核对。

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符合年度退税条件但未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不需要退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因此不需要办理年度对账。"

问: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对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七、办理途径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纳税渠道。纳税人可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核对,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的预填服务;如果不方便通过以上方式办理,也可以邮寄或到税务服务大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个税的年税申报,纳税人应将申报表寄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的地址。本公告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政策解释规定:《公告》第七条明确三个渠道:在线办公、邮件办公、大堂办公。

一是网络。税务机关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为自然人办理年度对账,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税务机关提供退件预填服务。选择使用预填服务的纳税人,在确认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后,可以快速办理年度核对,非常方便快捷。此外,对于有境外收入的居民个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境外收入申报功能办理年度对账。

第二种是邮寄。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互联网,纳税人也可以邮寄退税单进行年度核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将指定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至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公布的地址。邮寄申报需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相关信息,特别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写、打印、符号。

三是大厅办公室。纳税人使用互联网或邮寄不便的,也可前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问:税务部门为老年人办理年度对账提供哪些服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1号])有明确的政策解释:“老年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税务除提供上述移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报关单项目预填、提醒等各项服务外,该部门还将提供税务咨询、业务指导、并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条件下全力协助办理“站式”综合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缩短老人候诊办理时间。

问:为什么我需要进行年度税务对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1号])有明确的政策解释:“一, 年度对账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对于一些扣除项目, 比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费用, 每年的支出金额只能在年末准确知道四条将年度对账期内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为三类,提醒纳税人查漏补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其次,年度对账可以更准确地计算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纳税人通常获得综合所得的情况比较复杂。无论采用何种代扣代缴方式,都不可能让所有纳税人平时的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缴税款完全相同。差异”,需要通过年度对账进行调整。税务部门进一步简化和优化了前期预扣、预缴办法,不仅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而且预扣预缴金额更加准确、更接近每年的应纳税额,但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差异”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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