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6 04:3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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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配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四项配套制度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欧阳建焕)中国银保监会网站23日报道保险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为配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银保监会近期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担保业务许可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为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换发、吊销和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并明确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

为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负债余额,《融资担保负债余额计量办法》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保险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的融资担保业务设定相应的权重,业务风险状况。制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公式,明确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用于计算融资担保放大倍数、集中度等风险控制指标。

为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持足够的偿债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资产按形式分为一、二、三级。确定各级资产比例,在计算各级资产、总资产和资产比例时,扣除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的政府或财政专项资金。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业务合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的关系》规定了银保合作的基本原则: 1、为自愿原则,银保合作双方应按照自愿原则达成合作意向。二是平等原则,双方在银保合作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三是公平诚信原则。银保合作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四是遵纪守法、审慎经营的原则。银保合作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合规、审慎的合作模式。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四是遵纪守法、审慎经营的原则。银保合作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合规、审慎的合作模式。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四是遵纪守法、审慎经营的原则。银保合作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合规、审慎的合作模式。

该负责人表示,为降低监管新规出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影响,监管部门对部分业务规定了新旧分开及过渡安排的原则,主要包括:保本资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性担保负债余额,但应单独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债券发行担保业务,集中指数继续执行原监管 根据制度相关规定,对201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债券发行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规定执行;出资比例符合原监管要求,但不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要求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时限的过渡安排,达标时间不得迟于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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