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6 16:0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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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名下有2家公司,相互之间无息借款5000万元,是否有税务风险?

    老板名下的两家公司,在税务上会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无息借款所影响的税收主要是三个: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第1个是增值税,过去叫营业税。这种无息借款行为被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计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个是企业所得税,借出资金的一方虽然没有收取利息,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必须计算一笔合理的利息收入,从而会产生应纳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第3个是土地增值税。这是很多人会忽略的一个方面。
 
    对于借出资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有在开发的项目,利息又需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据实扣除的话,他对外借出资金,这笔钱应当从贷款总额中减除。
 
    对借入资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进行清算,这笔关联方的借款,不管有没有利息,其利息都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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