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4 08:19: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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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澍优惠政策试点政策四大亮点:政策力度颇大,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汪澍优惠政策试点政策四大亮点:政策力度颇大,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作者| 王舒 来源| VC小乒乓窝

写在前面:

2021年1月7日,据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证证券证监会、知识产权局等国家部委联合发文,在中关村开展自主创新示范。开展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和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其中,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政策”)值得特别关注。笔者认为有四大亮点:

一是政策力度大。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法人创投企业,持有3年以上股权转让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总收入5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所得超过每年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首次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中考虑了长期投资的反向联动机制。政策设计了投资期限越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越少的反向联动制度,有利于增强创投公司长期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的“耐心”,初步达到鼓励创投公司长期投资的效果,投资的科技企业将做大做强。

3、首次在企业资金中推行“透视原则”的征税理念。将企业基金收益分为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收益,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减轻基金个人的综合税负。

4、适用条件简单直接,操作方便。仅以“长期投资收益占年度股权转让收益的比例”为条件评价是否给予优惠政策。公式比较简单直接,舍弃了“启动”、“早中期”、“522”等各种复杂的。特殊概念的识别有利于企业和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操作。

以下为详细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0年9月5日晚,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正式同意提案北京市政府和商务部提出的《工作方案》申请获得批准,获准组织实施。在《工作方案》中,国务院同意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法人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怎么算,按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税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北京市财政局在印发《北京市财政局“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2020年底前出台相应政策。税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北京市财政局在印发《北京市财政局“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2020年底前出台相应政策。税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北京市财政局在印发《北京市财政局“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2020年底前出台相应政策。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

本次税收优惠政策对象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该税收政策已明确为试点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次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税种为“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政策内容 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本次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法人创投企业,持有3年以上股权转让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总收入5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所得超过每年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的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怎么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符合条件的法人创投企业

目前的公开资料并没有提及什么是“合格”,参照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我们可以初步推断这里的“合格”是“企业创业”资本企业”是指: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型)已在境内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发改委系统;

2.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型)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正在规范运作。

当然,考虑到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关于创投减持的特别规定)要求一定比例(比如50%)的基金必须投向早期的中小企业才算符合条件,不排除试点政策还可能附加特殊条件。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根据《工作方案》,我们可以看到,有一组关键词没有提到是有依据的,即“年末个人股东按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 结合目前的公开信息,我们可以推断,税收政策的内容是:

1、持有3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个人股东年末持股比例计算) ;

2、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的,(按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计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了准确理解这项政策,我们需要回顾一下企业资金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该税收政策主要针对“应纳税额”直接减半或免征,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适用税率没有直接关系。但减半或免税的前提是“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50%”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中的“所得总额”有较大关系。

企业资金的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投资公司通过分红方式向基金分配的红利,称为“分红收益”;,称为“股权转让收益”。前置条件与后面的“股权转让收益”有关。我们的基本思路应该是:

(1) 区分基金收益来源,明确当年实现的股权转让收益计入M

(2)当年实现的股权转让收益中,转让持有3年/5年以上股权实现的股权转让收益,计入N;

(3) N除以M,大于50%可适用减半或免税政策;低于50%的,不能适用减半或免税政策。

(4)免税额=应纳税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1/2(或1)

为了说明,假设:

某基金总规模1亿元,投资A、B、C、D四个项目,各投资2500万元。具体投资时间如下:

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

(万元)

投资时间

提款金额

(万元)

退出时间

持有期

项目A

2500

2017年

1000

5000

2021年

4个

项目B

2500

2018

5000

2021年

3个

项目C

2500

2019

5000

2021年

2个

项目D

2500

2020

5000

2021年

1个

A、B、C、D 4个项目将于2021年全部退出,价格为5000万元(其中项目A有1000万分红收入,其余为股权转让收入)。那么,基金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思路如下:

(1) 区分基金的收入来源,明确当年实现的股权转让收入,算作M。例子中只有项目A有1000万分红收入,其余为股权收入转移。M总金额2亿元;

(2)明确当年实现的股权转让收益中,转让持有3年/5年以上股权实现的股权转让收益计入N;例子中只有A、B两个项目的持有期超过3年,所以N按1亿元计算;

(3)N除以M,1亿元/2亿元=50%,刚好满足减半条件。

是否满足豁免条件取决于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比例,这里不再赘述。

(4)豁免金额的大小不仅与减半或豁免条件有关,还与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直接相关。个人股东年末持股为0的,豁免金额也为0。个人股东年末持股比例为100%的,豁免金额最高可达100%。应付税款。

四、政策亮点笔者认为,本次试点政策有四大亮点:

1、政策力度够大,企业资金税收待遇大幅放宽。根据笔者前述分析,公司型基金最高可享受10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当然,相应的条件是该基金完全由个人股东组成,每年的股权转让收益为转让持股5年以上的项目),那么对于个人股东,综合税负将从40%降低到20%,综合税负与个人投资综合税负大致相似合伙基金,大大降低了公司基金和合伙基金的税收差异。

2.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首次考虑了长期投资的反向联动机制。政策设计了投资期限越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越少的反向联动制度,有利于增强创投公司长期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的“耐心”,初步达到鼓励创投公司长期投资的效果,投资的科技企业将做大做强。

3、首次在企业资金中推行“透视原则”的征税理念。将企业基金收益分为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收益,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减轻基金个人的综合税负。但为落实“渗透原则”的要求,未来可能需要限制企业资金尽可能多地向股东分配利润,真正成为“投资渠道”,而不是花大价钱通过公司(基金)。恶意避税。

4、适用条件简单直接,操作方便。仅以“长期投资收益占年度股权转让收益的比例”为条件评价是否给予优惠政策。公式比较简单直接,舍弃了“启动”、“早中期”、“522”等各种复杂的。特殊概念的识别有利于企业和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操作。

不过,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这项试点政策还有一些概念需要在实践中打磨。例如多次投资同一家公司,持有时间是从第一次投资开始计算还是分开计算;对个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会有什么要求,假设个人股东年末突然暴涨,年初突然暴跌,如何应对等等。

我们期待这一试点项目经过打磨后尽快在全国推广。相信届时会有更多的企业基金出现在市场上,对于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

结束

王瑞安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

热衷私募法律实务分析,连载私募小乒乓系列。工作之余喜欢下厨犒劳一下自己的胃,是个自拍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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