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5 18:14: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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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吗?

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吗?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经常将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比较。

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会提取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的累计金额,包括四类收入,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的销售额、按简易方法计税的销售额、销售额采用免抵退税、免税销售的方式。.

对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一般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两者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往往会将此视为重要的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解释,很多纳税人都会一头雾水。如果他们如实申报了两项收入,为什么会有例外?

但实际上,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1.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会导致两者税收收入不一致。

(一)纳税人在跨县(市)内部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调转销售货物的。此类行为的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但从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来看,属于企业内部资产转移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本案货物未离开企业,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存在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只结转成本机械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受托人收取手续费销售托运货物。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寄售货物,销售寄售货物不计入企业营业收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由于采购方已收到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上已经构成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即需要对“视同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交付托运清单,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核算进项税额。委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

2. 超价费用,导致两次纳税申报不一致。

增值税销售额,按照纳税人从事应税活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助费、基金费、募集费、利润返还费、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滞纳金利息、补偿费、代收款、预付款、包装费、打包费等收取的费用给买家。物业租金、仓储费、品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符合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人名义开具发票代收的款项外,均应计入价值-增值税销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但是,这些加价费用中有相当一部分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并未计入营业收入。收取的扣除销售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计入经常项目等。

虽然不影响核算结果和最终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比较两次纳税申报的收入数据时,会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申报收入。

3.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导致两次纳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置、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销售价格和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显然,这会导致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4.金融产品转移导致两次纳税申报不一致。

金融产品转让,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产品的,应当按照销售价格扣除购买价格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申报纳税时,按照扣除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表中销售额的相关栏目。金融资产转让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会计处理,通过投资收益反映在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中。两者比较,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5.财政补贴核算导致两次纳税申报不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不征收增值税。应按规定计算缴纳。

纳税人取得的各项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以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反映。如果纳税人获得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6.增值税免税业务,导致两次纳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属于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附有税率栏标注“免税”即可签发。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机械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应当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对应栏目中填报含税销售额。

在会计核算方面,由于规定不明确,唯一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的设置而被废止。目前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将免税销售额全部采用价税相结合的方式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是将免税销售额通过价税分离的方式恢复为免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收入。外收入。

如果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则两次纳税申报不一致。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7、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导致两次纳税申报不一致。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按照收入计算应纳税额,收入的确认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会对两次纳税申报的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就以下几种特殊的销售结算方式进行简要分析:

(一)委托代销商品。纳税人委托销售的,增值税以“收到委托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确认销售。企业所得税以《收货销售清单》(国税函[2008]875号)确认销售额。企业先收到委托单后收到货款的,应当同时确认收入;纳税人先收到货款后收到发货单的,增值税先确认收入;纳税人既未收到托运单也未收到货款的,增值税收入还须在“托运货物发出180天之日”确认,

(二)采用代收代付方式销售商品。在收付方式下,增值税要求“货物发出并办妥征收手续之日”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只需“办妥征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先发出货物并完成征收手续或同时完成,则两种税种在收入确认上不存在差异。纳税人先办理代收手续后发出货物的,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增值税之前确认。

(三)预租业务。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以“收到预付款之日”为基础确认增值税,按照“分年度一次性预缴,平均计入有关年度”(国税函[2010]79号)。显然,增值税应在企业所得税之前确认。

(四)采用预付款方式销售大宗商品。纳税人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于“货物发出日”确认收入。这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基本一致。但是,生产、销售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应在“收到预付款或收到货款之日”确认。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按照“竣工进度”确定企业所得税。(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纳税人收到货款或约定的付款日期早于根据项目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期的,在企业所得税前确认增值税;一天,却是相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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