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8 05:14: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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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原院长张名泉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原院长张名泉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一:日前,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公告称,云南煤炭地质勘查院原院长张明权非法设立“小金库”,集体和私分国有以奖金形式的资产,共计547万元,张明权共获得35万元。,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新设的犯罪,目的是加强对国家的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惩处力度 国有资产犯罪的力度,保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向个人集体私下分配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由其直接负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罪,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下向个人分配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属于单位犯罪,但只处罚自然人,即

案例二:2019年4月12日,江苏省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测中心原主任张宏健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邗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5月21日,江苏省扬州化工设备安全检测中心原副主任朱友玉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邗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8年,张宏健与朱友玉提出并协商,通过虚列委托检测费、人工费、耗材费等方式,收取公款270万元以上,朱友玉留存。期间,两人约定以业务发展奖、工作考核奖、综合平衡奖、假期福利等名义向单位员工分配部分公款,共计80万余元。国有资产实际上是私分的。

“张宏健所在的扬州化工检验中心是事业单位法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 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办案办主任曹松清认为,张宏建是化检中心主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也是党支部书记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罪,他的身份决定了他是直接负责刑法工作的单位的负责人。朱友玉是该单位的副手。在实施国有资产私分行为之前,张宏建曾与他商量过。朱有鱼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还是产生了共同决策的效果。

2020年7月,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宏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个月。罚款50万元。. 朱有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本质上是一种集体挪用公款的行为。通常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在全体员工或本单位绝大多数员工之间进行集体私分。如果只是少数责任人私分私分的,不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案例3:杨培军曾任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原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学院党支部书记、主任。为了让小金库里的钱花得有理有据,杨培军制定了一套内部考核办法,对小金库里的资金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共私发84.75万元,他本人收到18.375万元。此外,杨培军还用小金库的钱为员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他私分国有资产195万余元,其中杨培军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6.4万余元。

“正常的福利分配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超出框架范围,就构成违纪违法。如果非法分配福利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犯罪。” 奉化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姜勇介绍,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人民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检察院侦查调查(试行)”,对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其中,杨培军私分国有资产195万余万元,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2019年1月,杨培军因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

上述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责任,但其所属单位未受到处罚。原因在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但实行单一处罚制度,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责任人员,主要是因为本罪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将单位财产分配给职工。综上所述,私分国有资产罪对所属单位不予处罚,对本单位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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