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8 17:4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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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从银行贷款以数倍利率转借谋利 媒体:这是新型腐败

 从银行贷款300万元,转手借给他人就能获利100多万元。半月谈记者近期采访发现,高利转贷罪,这个金融领域刑事犯罪罪名,近年来不断出现在落马干部的贪腐案件中。一些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业带来的良好信贷资质或领导岗位形成的便利,从银行贷款转手以数倍的利率转借给他人谋取暴利。由于这一行为非常隐蔽,曝光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平静海面下的“冰山”亟待重视。

  5厘借来,2分5厘借出

  “投资了50万,获取的利息就有30万。自己在关系单位搞理财,实际上就是利用职务便利高利转贷。”2018年4月,宁夏担保集团原董事长屠国军落马被查,在纪委审查期间,他主动供认了自己从事高利转贷的违法事实。曾长期担任银行系统领导的屠国军找关系单位“搞理财”似乎有着天然的便利,然而半月谈记者采访发现,如此敛财的并非只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金融系统干部。

  一直在公安系统工作的宁夏公安厅原副厅长贾奋强也把高利转贷作为敛财手段之一。法院认定,贾奋强为了牟利,通过其朋友以签订虚假房屋装修合同的方式从银行获取贷款300万元,贷款月利息5厘。贷款发放后,贾奋强立即以2分5厘的月利息将300万元转借给一家小额信贷公司。几番续贷续借后,贾奋强以此牟利100余万元。

  一位落马干部在纪委调查期间供认,“自己受身边其他领导做法的影响,开始做起了‘信贷生意’。”领导干部之间互相“影响”,这说明公职人员参与高利转贷已经并非是孤例或个案。半月谈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中梳理证实,近年来,广西、宁夏、浙江、云南等多地都出现了领导干部高利转贷被判刑的案件。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高利转贷本身就是犯罪,更遑论一些领导干部借此进行利益输送。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高利转贷用银行的钱“生钱”,空手套白狼牟取暴利。但对普通民众来说,这是一件门槛很高的事情,一方面普通人从银行贷款难度大、额度低,需要抵押、担保等复杂程序,即使贷出来利息也不低。另一方面,普通人即便手中有闲钱,也不敢轻易放贷给老板或小额贷款公司,担心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很可能血本无归。公职人员为何既能轻松贷款、又敢放心转贷?

  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公职人员获得授信资格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对于一般的公职人员而言,能获得银行低息高额贷款主要是凭借其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誉,或者是名下房产等“硬抵押物”。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区长李维国高利转贷就是通过抵押其实际拥有产权的多套商品房、商铺获得的银行贷款。

  半月谈记者询问一家银行了解到,只要是公务员身份,通过手机App就能获得利息低于同期其他信贷产品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在另一家银行,信贷人员表示公务员贷款利息可以低至月息8厘,而同时期非公务员贷款月息在1分2厘左右。

  对处在领导岗位上的公职人员而言,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更大因素是其在领导岗位上借助公权力形成的影响。在贾奋强案中,半月谈记者了解到,当地一家银行行长为了和领导拉近关系,主动向贾奋强提出可以给他提供贷款供其转贷。

  根据我国金融相关法规,对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因此,在领导干部高利转贷案中,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也是必需程序。由于领导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编造虚假房屋装修合同或购房合同就成为不少领导干部从银行贷款时的“信贷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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