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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了还会继续侦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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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为推动形成制度适用合力,“两高三部”制定《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意见》明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等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意见》还明确了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等。

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5、三、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6、四、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7、五、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8、(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9、(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10、(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认罪认罚书通常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查阶段签署。当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完毕,移送起诉时,检察机关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起诉。如果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在审查阶段提出认罪认罚书。这份书是被告人主动承认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文件。认罪认罚书的签署对于法院判决的结果有一定影响,能表现被告人悔罪态度,从而可能减轻刑罚。但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程序来确定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书。

不需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比较好。因为在侦查阶段,重点在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收集调查,还没有涉及到案件的处理,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已经基本可以确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且还可以出具量刑建议,此时签具结书比较好。

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了,办案机关还会再继续侦查的。刑事、治安案件既使犯罪嫌疑人、违法嫌疑人认罪了,也还是需要侦查的,现在规定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是要重证据轻口供的,所以仅凭犯罪嫌疑人或违法嫌疑人的认罪口供是不行的,还需要继续侦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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